環境監測技術規范對環境監測的數據質量和數據有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意味著必須加強環境監測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章節中,對監測人員以及環境監測儀器的管理、分析方法適用性和采樣質量保證進行了技術規范,其中的“采樣質量保證”部分是對各類污染物不同采樣方式的總體要求,較為籠統,缺乏針對性。
為更加明確采樣過程中的質控要求,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的修訂中對該章節進行了大量的補充完善,一方面規定了采樣系統氣密性檢查、現場空白、平行樣采集、多點采樣、流量偏差等通用性質控要求,另一方面針對不同采樣方法具體規定了其特殊性的質控要求,例如吸附管采樣法對空氣相對濕度范圍要求、采樣安全體積要求等,從而突出各采樣方法特有的質控要求,使其更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