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加強生態環境監測管理,建立全省生態環境監測質量保障責任體系,有效防范和依法懲治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確保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全面、準確、客觀、真實、可追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及適用范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態環境監測活動,適用于本辦法。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是,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生態環境監測,是指依照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對環境質量、生態狀況、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變化趨勢的采樣觀測、遙感解譯、分析測試、綜合評價等活動。包括環境質量監測、生態狀況監測、污染源執法監測、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及涉環境稅監測、環境影響評價現狀監測、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監測、輻射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竣工環保驗收監測、輻射工作單位相關場所輻射監測、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監測、污染場地評估調查監測、清潔生產審核監測、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監測等。
本辦法所稱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系指故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等以及生態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生態環境監測數據等行為。對弄虛作假行為的調查范圍界定及情形認定,按照《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斷及處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